有无数的文件需要他来签,也有无数的汇报等着他听。忙了整整两天,才算是把堆积的事给处理完了。
方大状那边来了消息,和阿福公司的二审定在了正月十三,看看法历,该说不说,方大状搞得这玩意,真的好用!
那个日子上面赫然写着“宜开庭”。
大年初九,对于周毅来说这个日子不太好,因为宜入狱。
所以周毅便没打算做其他的,一路来到了律所,新年还没找方大状一起喝酒呢,想想这秃子,过年期间只有自己一个人,孤零零的,甚是可怜。
进了律所先是和一堆律师打招呼,随后来到了方大状的办公室。“方大状,新年好啊!”周毅习惯性地笑道。
办公室里,方大状抬起头来,看看周毅随即道:“你和欣然在一块的感觉如何?”
啥玩意?
“什么在一块....算了,话说方大状你咋知道的?”
方大状一脸无奈道:“你家那口子,都要把”我有对象了'这几个字写在脸上了,还我怎么知道的,我是头发不多,但我不瞎!”
“行了,你们自己的事自己看着办,我也不多说,总之呢,欣然还是很不错的,不要辜负她,别像我这样,过个年都不知道去哪。”
这种话题带来的感觉不好,所以两人很明智地没有继续聊,转而开始聊一些过年期间的热点。
最常见的就是,遇到一些老人犯了比较轻的罪,比如寻衅滋事,比如故意毁坏财物,到底该怎么办。
很多情况下你报警了不是说立案就立案的,想想都觉得麻烦。时间很快到了正月十二,周毅和方大状来到了深市。
过了个年,网上对于这起天价赔偿案也没有那么关心了,阿福公司搞了半天,结果多了一堆诉讼。
汤朋成坐在办公室里,依旧脸色发黑,面前的律师已经不是吕祖雄了,而是另外一个律所的合伙人级别大牛。
姓连,叫连玉宽。
只是人家也明确地说了,这个案子不好弄,虽然之前那个案子最终改判了,但并不代表这个案子也会改判。
在这种案子中,很微小的细节是会完全影响到判决的。
之前我们说过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的区别,而在这里,又衍生出了另一句话,叫什么,叫侵犯知情权,并不代表着欺诈!
如果把这句话看明白了,基本上对于当年豪车案天价赔偿再审败诉的原因也就清楚了。
连玉宽已经仔细研究过了案情,这个案子不好弄的原因在于,欺诈的结论已经得出来了。
时间来到了正月十三,深市中级人们法院开庭审理这件天价索赔案。
对于旁听人员来说,这个案子是绝对不能错过的,甚至很多法律界人士也都在关注这个案子,主要是看法院会不会考虑利益衡平的因素。
过年这么多天,该讨论的已经有了结果。
如果从法律条文上来说,看好阿福公司这边的人不多,但是毕竟法律不是只有简单的条文,这样的案件要做出判决,考虑的因素太多了。
要知道,消费者保护法和劳动法一样,本身就存在着很多很多的争议,对于该不该有退一赔三,也存在着相当多的讨论。
庭审开始,这次没有进行直播。
举证质证开始,这一次,阿福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,也就是这批黄金产品的成本,以及他们的利润,就是要证明,他们所获利润并不大。
因此,本身赚不了太多的钱,却还要赔这么多,认为这不合理!
而连玉宽的另一个点就是,该笔交易并不存在欺诈行为!
第532章 先把钱赔了
如果放在以前,周毅听到有人这么胡说八道,早就忍不住想反驳了。
但是经历了多次的庭审之后,他很清楚,法庭上就是要说话的,哪怕是那些看着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,在法院没有定罪之前,他都有辩护的权利。
就比如二审维持原判的劳某某。
所以周毅就那么坐着,方大状也依旧很淡定地坐着,准备听一听这位连律师的高论。
“在对方购买行为之前,我方的划线价虽然高于原价,但是,对方在购买黄金产品之前,基于社会生活经验,必定对黄金价格有了解,所以,我方的划线价并不能对其产生误解!”
“其次呢,我方并没有欺诈的故意,没有明确告知原价只是轻微的瑕疵,并不存在主观性的故意,而是认为在该折扣之后,其价格也没有显著高于市场价格,所以不应该认为欺诈。”
“而且,在故意方面.....”
周毅听着这辩论的话都想故障了,高,这是真的高。
尤其是那个欺诈的故意,在很多时候,是不是故意很难判断,毕竟这玩意很主观,你说故意有理由,不是故意也有理由。
方大状的脸上出现了笑容,该说不说,这位连律师比起之前的那个吕祖雄来说还是有了进步。
通过其他途径能知道情况,这是当初天价豪车案最高法判决中很重要的一环!
当初,有一点就是,汽车销售公司将PDI行为记载于该辆车的记录中,也就是说,你如果不去查那可能不知道,但如果你知道这东西,去查了,肯定能查到。
因此呢,这里就不认为是欺诈,只是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。
当然,最重要的一点是,是否将所有PDI进行告知,当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.....
而现在,连律师的看法就是,你既然买黄金产品,那肯定是知道黄金的价格,目前各大公司对于黄金产品的利润也比较透明,你可以在其他方面查到这些东西。
因此,一般来说原价都是能大概查到的。
那么显而易见,你都能查到这些成本了,我们也就没必要告诉原价.....既然没必要告诉,那也就不存在欺诈了。
另一点当然就是,我们的利润并不高,所以判决一千多万的赔偿,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。
连玉宽很清楚,如果还是用一审时候的理由,就是说周毅存在“知假买假”的行为,并没有造成误导,那肯定是败诉的。
二审是否改判,一定要有新的东西,否则法官看了就知道你们还是原来的那些内容,基本上都会维持原判的。
说完之后连玉宽便坐了下来。
旁听席的观众们也开始有了一些反应,这种案件拼的就是细节。
方大状站了起来,当然,并不是说法庭辩论就得站起来,只是他习惯这么做,站起来辩论,能更有感觉。
“针对上诉方的两点进行反驳,第一,也就是通过其他途径可以知道原价,这里面上诉方律师明显在偷换概念。”
“他将黄金产品进行了特殊化,认为黄金产品有别于其他的商品,但是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,所以黄金产品也应该被视为商品!”
“不能说某件商品的原材料大家都知道价格,就可以想当然的认为对方知道原价,这显而易见是不正确的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允许虚构原价,否则就应当视为价格欺诈,而黄金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品类别,因此应当适用。”
说到这里,方大状喝了口水继续道:“至于说主观方面没有故意,我认为并不是,上诉方并没有进行告知义务,而且他们的行为足以对我方当事人产生误导,让其做出了购买的行为,所以我认为,这可以推定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。”
这话说的有点绕,方大状的意思说人话就是,你们这么做,就是想让韭菜们看着折扣高而买东西,这很明显就是一个故意欺诈的行为。
连律师再次进行了反驳,他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,不构成欺诈。
周毅最开始还能填进去,但是后面已经开始头晕了,这位连律师确实有本事,但是,方大状的反驳总是那么恰到好处。
各种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是信手拈来,看上去似乎早有准备一样。
以至于到了最后,连律师又把观点引向了公平原则上面。
对此方大状的认为是,民法典是一般法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,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。
本身商家就是处于优势地位,所以不能适用公平原则。
或者说,如果真的考虑到公平原则,那么就不应该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东西的出现....
审判长也听的很认真,终于两人的辩论结束。
分别询问还有没有补充的,没有之后便宣布休庭。
连玉宽开始喝水,他现在也不确定能不能改判,只是这种赔偿案件,不可能轻易就范。
好一会儿之后,审判长回来了,经过了中院审判委员会的充分讨论之后,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,诉讼费由阿福公司承担。
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判决书下来,连玉宽叹口气,随即打电话通知正在公司的汤朋成,因为不是直播庭审,所以对方还在公司等消息。
阿福公司办公室内,汤朋成听着电话里的声音脸上已经没了血色。
“连律师,那我们就没办法了吗?这一千多万要是真的赔出去,我真的没办法再维持了。”
倒不是说阿福公司连一千多万都没有,主要是谁都知道,很多公司,资产不少,但是现金流并没有特别充裕。
甚至有的公司干脆就都是贷款,欠下的钱估摸着把公司卖个几倍也还不了。
猛然间要赔付这么多的钱,阿福公司是可以承受住,但他汤朋成是不行的。
“只能向高院申请再审了。”连玉宽苦笑一声道:“但是汤总,我得先和你说,再审的费用同样不少,而且有没有效果不好说。”
“更何况,就算我们申请再审,二审判决也得先执行....."这就是我们总说,目前是二审终审制,这就是原因。
二审下来你可以不服,但是,你得执行,不管说成什么你都得执行。
至于说你申请再审,再审期间是不会牵扯到执行的,如果再审改判了,那之前执行的钱再让退回来。
听起来好像是脱裤子放屁,但这就是程序,二审终审就是规定,其余的申请再审和审判监督也就是抗诉,都是另外算的。
汤朋成眼前一黑,二审判决是只要下来就生效的。
送达判决书十天内不履行,对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....阿福公司这么大,现在这情况临时转移资金?
一个拒执罪妥妥的就扣上了。
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司进行强制执行,比起个人的强制执行有时候更容易一点,因为他们的钱就在账户里。
法院真的强制执行,这可比那些一点钱都没有的普通人好弄很多。没办法了,彻底没办法了,汤朋成决定还是自己辞职吧。
当然,他并不知道,法院内,方大状已经在联系人了。
“对,肯定赢了,这案子能作为经典案例吧,指导案例我也觉得没问题,要让很多人好好学一学,该是怎么回事就是怎么回事!”
成为经典案例意味着什么,意味着以后只要学法律的都会看看你这案子。
什么待遇,搜一搜龙哥就知道了,这待遇真的是一流。
事实上不用方大状联系人,深市这边得法院自然就会上报的。这么大的案子,确实可以成为标杆。
还是那句话,法律规定了自然不是用来看的,既然是惩罚性赔偿措施,那没道理说钱少的时候想用就用,钱多了就要弄各种理由,肯定不能这么算。
两人拿着裁定书离开了法院,与此同时,天价索赔案的二审结果已经在网上出现了。
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!”
消息一出来,顿时让那些吃瓜吃的有点无聊的网友沸腾了。“雾草,还真的支持了原判啊,这赔偿金,这是要发啊!”